浙体群[2011]155号 各赛区竞委会、各代表队: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队、运动员和裁判员在浙江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上顽强拼搏、公正竞赛,恪守体育道德的精神,做到赛出风格,赛出水平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现制定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如下: 一、评选范围 (一)评选项目: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各比赛项目。 (二)评选对象: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各参赛代表队、运动员和裁判员。 二、评选条件 (一)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全会的精神,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严格执行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》的决定。 (二)认真遵守和执行浙江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、各项目竞赛规程、规则以及有关规定。 (三)各代表队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,自觉维护公正竞赛、公平竞争的原则,加强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,赛风赛纪良好。 (四)运动员认真遵守各项规定,组织纪律观念强,比赛作风端正,勇于进取,顽强拼搏,胜不骄,败不馁,体现出新时期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。 (五)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,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、认真、公正、准确,不徇私舞弊,不搞不正之风。 (六)坚决反对使用任何禁用药物和作弊行为,对运动队加强反兴奋剂教育,杜绝使用禁用药物。 (七)遵守社会公德、讲文明、讲礼貌、爱护公物、勇于向不良行为做斗争。 (八)在比赛期间有下列问题之一的,取消代表团或运动队的评选资格: (1)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和有作弊行为的。 (2)被认定比赛做假,或有意串通改变了比赛胜负、名次等。 (3)严重违反了《违反〈浙江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竞赛赛区工作条例〉的纪律规定》的。 (4)发生特殊或重大事件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 (九)对于表现突出、事迹感人的运动员,组委会将授予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。 三、评选办法 (一)运动队、运动员、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,结合宣传教育工作,设立评选工作机构,由专人负责。评选方式由各参赛队、裁判组提名,根据实际情况,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、运动员和裁判员,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,报竞赛委员会审定。 (二)代表队的评选工作,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,根据评选条件,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,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。 四、评选名额 (一)运动队、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,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。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:1;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:1;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5:1。 (二)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。 五、奖励 (一)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(运动队),授予牌匾; (二)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、裁判员,授予奖状; 六、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(一)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,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,防止单纯任务观点,不搞形式主义。 (二)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,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、比赛的同时,重视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。 (三)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,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,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、运动员之间的团结,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。 (四)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,不要提前或推后。 特此通知。 附: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推荐表 二○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:体育 评选 通知 附件: 省首届体育社团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推荐表 赛区: 2011年 月 日
填表单位: 领队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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